香港人在深圳离婚成功案例
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某,男,1978年6月出生,香港人,身份证号:HK00XXXX
被告:梁某,女,1986年7月出生,大陆人,身份证号:5789225XXXXXX。
具体案情:
香港人张某和大陆人梁某在深圳认识,并于2008年在香港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香港人张某长期在香港工作,比较少在深圳,而梁某
又很少能够到香港去与张某团聚,造成聚少离多。双方因此感情越来越淡,原告张某于2014年6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梁某在深圳办理了居住证),要求离婚。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生育小孩。由于被告梁某不到庭应诉,而原告没有
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半年过后,原被告的感情依然没见好转,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
第二次起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港澳居民同内地居民在内地诉讼离婚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同内地居民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以向内地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内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夫妻双方都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如他们原先系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现因特殊原因可以要求在内地办理离婚登记或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所在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受理涉港澳居民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审理,保障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涉及港澳居民一方须负担子女抚养费等内容需要执行的,
应当力求避免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生执行上的困难,尽可能采取一次性给付并立即执行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