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敏律师亲办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涉案金额13万被判刑一年
来源:李方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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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2013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八月五日作出(2013)威环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0月5日,被告人 假借山东A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办事处负责人的名义与湖北咸宁市B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为该公司开发的领秀城小区提供一套“山东A牌”无负压变频自动供水设备。为获取更多利润,被告人 从武汉博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无负压变频自动供水设备一套,假冒山东A股份有限公司供水设备注册商标,将该套设备以人民币136 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湖北咸宁市B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证人谷某某、桑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师某某的证言;购货合同、发票、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照片;被告人 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 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黄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 提出上诉,认为其只是在“多级立式给水泵”、“多级立式稳压器”、“变频恒压自动控制柜”三种设备上使用了假冒“A”注册商标,该部分的货值为66 900元,其他部分均为配件或其他品牌,原审法院将整套设备的销售金额作为其非法经营的数额过高,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山东A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借山东A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给咸宁市B有限公司的无负压供水设施虽由多种设备构成,但其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系统,不可分割,且 也是将该套设备整体销售给咸宁市B有限公司,故理应把整套设备的销售金额认定为  非法经营的数额, 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犯罪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36 000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鉴于 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量刑适当, 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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